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出口關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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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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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根據(jù)國務院決定,自2008121日起,調整征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范圍和稅率,具體如下:

  一、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產品;硝酸銨、硫酸銨等化工產品;玉米、雜糧及其制粉等糧食產品,共計102項產品。

  二、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鋁材以及小麥、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計23項產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共計31項產品。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化肥產品的淡季出口關稅征收方式。調整粉末狀天然石墨等3項產品的應稅產品范圍。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項產品的出口關稅。

  五、新增對部分產品征收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鋇、非純氧化鎂、滑石、棕剛玉、四氧化三鈷以及氟化物等,共計15項產品。

  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繼續(xù)不征收出口關稅。對我國對外無償援助的糧食,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調整詳見附件1200812120091231出口關稅實施表見附件2,其中,凡2008121以前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征稅所涵蓋的貿易方式范圍維持不變。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關稅調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

    2.出口關稅實施表(實施期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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