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guī)的特點

安徽滁州商務之窗
20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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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化學品安全性的判定與傳統(tǒng)的觀點相反。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jù)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而REACH制度則認為“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是否存在危險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币虼?,REACH制度有一些新特點。

  一是涉及面廣量大。REACH制度將現(xiàn)有化學品分為現(xiàn)有物質、新物質兩種。以1981年9月為分界線,之前屬現(xiàn)有物質,之后屬新物質。對現(xiàn)有廣泛使用的和新發(fā)明的化學品(包括部分可分離中間體),不管它是獨立存在的還是配制品中的,只要年產量或一次進口量超過1噸,生產商或進口商就必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出該化學品的相關信息,并交注冊費,超過100噸的要評估,毒性特別大的要經過授權才允許使用。該體系對歐盟市場上約3萬種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輕工、制藥等產品分別納入注冊、評估、許可3個管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

  二是注冊年限明確,檢測費用昂貴。按照歐盟擬定的時間表,產量在100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應于3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00~1000噸的化學物質,于6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100噸的化學物質,于11年內完成注冊,未能按期納入該管理系統(tǒng)的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同時,該制度還規(guī)定了檢測標準和檢測費用。據(jù)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種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

  三是責任主體改變,企業(yè)負擔加重。歐盟為了統(tǒng)一25個成員國的化學品管理制度,將過去由政府和相關管理機構確認一種化學物質是否有害,改為要求生產者自己提出無害的證據(jù),檢測費用由生產者承擔。

  四是維護了首次信息生成者、首次動物試驗完成者的知識產權和信息產權。REACH制度是以大量信息為基礎對申報的化學品進行格式化的“標準”安全性評估。當任何企業(yè)注冊化學品或其同樣的用途時,信息系統(tǒng)首先進行搜索,只要有“先注”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請材料中的數(shù)據(jù)是申報企業(yè)自行完成的,仍需交納 “信息費”,否則就不能完成注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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